【環球網綜合報道】根據美國加州交通法令規定,駕駛人在開車是不得持手機通話。據臺灣“聯合新聞網”3月3日報道,一名加州男子2年前在高速公路開車時,使用手機查閱地圖APP,遭警方當場取締開單,該名男子不服上訴。法院裁定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不得使用手機查看地圖,判被告無罪,罰單被撤銷,但這項判決結果巴里島出爐後立即引發兩極反應。
  據報道,美國男子史匹吉2012年1月22日在41號高速公路開車,卻塞在長長車龍中動彈不得,他旋即使用手上的智能型手機查詢地圖APP,欲尋找其他捷徑Ice-O-Matic製冰機,被加州高速公路巡邏警察看見,以違反“加州車輛條款”第23123條規定,吃上一張165美元的罰單。他向加州第五上訴法庭提出申訴,指出自己並未使用手機講電話,法官認同男子申辯理由,並判定警方敗訴、罰單無效。
  法官在長達18頁的判決固態硬碟書中指出,在第23123條“未持免持裝置不得使用手機”的規定中有相當明確的定義,警方援引的法條系針對利用手機聽或講,並不能擴張解釋,適用於以手機看地圖的情況。
  對於加州法院這起最新判決,社會上反應兩極。一名法律專家卡波吉指出,這將導致警方取締難度提升,他說,“最後將演變成警方必須一一將車攔到路邊,才能確定是否有違法在開車時使用手機。”而反對酒駕、同時也是社會團體 We Save Live系統家具s發起人之一的萊特蘭女士表示,“法院做了很不負責任的判決,即使行為合法但仍極不安全。”
  據報道,加州政府在判決寄出後10天內可決定是否繼續上訴到加州最高法院,加州檢察官哈裡斯辦公室發言人已表示,目前仍商務中心在研議是否提出上訴。加州高速高路巡邏警局則表示,未來警方仍舊會依照法條精神,繼續取締相關行為。
  據報道,2013年10月,居住在加州的女子艾巴迪在聖地亞哥開車時,配戴Google Glass遭警方攔下,警方以違反開車時不得使用電子設備之交通規定開出罰單,事後她表示自己僅配戴並未使用而上訴,聖地亞哥交通委員會裁定違法事實必須由警方舉證,該名女子上訴成功。
  報道表示,隨著科技進步,科技產品不斷推陳出新,加上法條未制定周延,原本冀望使用相關產品能提升民眾生活的便利性,但是否會引發安全疑慮,恐怕將會繼續引發爭論。  (原標題:加州一男子開車時用手機查地圖被判無罪引爭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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